兰州律师在线咨询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汤东阳律师:“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41) 点击:129 |
兰州律师在线咨询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汤东阳律师:“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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