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在线咨询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汤东阳律师: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40) 点击:135 |
兰州律师在线咨询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汤东阳律师: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什么?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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