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怎样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36) 点击:172 |
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怎样的?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判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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