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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35)    点击:206

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1)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法官既是仲裁者,又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行使调查权、审判决策权、指挥权。表现为三方面:

  一是公诉机关庭前移送卷宗,以便法官庭前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制定庭审计划;二是法官可以主动审问、询问被告人、证人等,主动出示核实证据等;三是法官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公诉人不需主动向辩方出击,被告人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官的审问对象。控辩双方需要发问或出示证据要征得法官同意,并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都处于被动、消极、补充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尽管控辩双方有审判程序的参与权,但必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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