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35) 点击:209 |
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什么?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兰州律师免费咨询汤东阳律师: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有什么?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特别关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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