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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12 14:50)    点击:270

  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利。即权利人丧失了取得胜诉的根据、丧失了胜诉权。

  关于诉讼时效存在的法理基础,一般认为,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假如请求权的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因此,诉讼时效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正义为代价,来维护现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并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因开发商怠于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引起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在审理该追究违约责任的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就开发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出现过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属于一时性债权。该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该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在实际计算时,应采用倒推法,即从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之日起,向既往的时间倒推2年,这2年内发生的违约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开发商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八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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