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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起诉受害人确认赔偿数额案件不应受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3 13:53)    点击:308

  侵权人起诉受害人确认赔偿数额案件不应受理

  原告刘某贵于2013年7月20日向福建省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包了一市政道路工程旁排污管道改造零星工程,原告雇请了被告王某及其丈夫刘某从事排污管的铺设工作。2013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王某在铺设排污管的沟底作业时,沟边上的泥土突然塌陷将被告王某掩埋。刘某对妻子王某进行施救时,沟边上的泥土再次塌陷将刘某掩埋,造成刘某因抢救无效身亡、被告王某受伤的事故。2013年8月5日,武平县平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前述事故的赔偿事宜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由于被告提出高达15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双方无法形成赔偿合意,仅就相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下午 2时前将预先支付赔偿款45万元存入被告指定账户。2、被告于2013年8月5日下午2时前将刘某遗体运至县殡仪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尸体检验。尸检后,尸体暂存县殡仪馆。3、其余需依法赔偿的款项,由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协议订立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45万元,并与被告方沟通,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剩余的赔偿款数额事宜,但终因被告方不改变其15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而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认为,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仅应承担因事故造成刘某身亡的损失649496.22元中的80%,即519596.98元,抵除已支付的45万元,仍应支付 69596.98元。2013年9月22日,原告刘某贵以死者刘某的近亲属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应赔偿被告因事故造成刘某身亡的损失 649496.22元中的80%,即519596.98元,抵除已支付的45万元,仍应赔偿69596.98元。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后,通过法官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促成其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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